(轉知)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英語學系第1次招募113學年度第1學期全國偏遠地區國小英語遠距教學大學伴200名,詳如說明。
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函
機關地址:
106308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一段162號
傳 真:
02-23634793
承 辦 人:
邱羽立
聯絡電話:
02-89795489
電子郵件:
yulichiu@ntnu.edu.tw
受 文 者:
國立金門大學
發文日期:
中華民國113年07月30日
發文字號:
師大英語字第1131021464號
速 別:
普通件
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:
附 件:
主
旨:
為
本
校
英
語
學
系
第
1
次
招
募
1
1
3
學
年
度
第
1
學
期
全
國
偏
遠
地
區
國
小
英
語
遠
距
教
學
大
學
伴
2
0
0
名
,
敬
請
貴
校
轉
發
予
各
系
所
學
術
單
位
與
學
務
處
課
外
活
動
組
輔
導
之
服
務
性
學
生
社
團
,
協
助
廣
發
宣
傳
並
鼓
勵
各
系
所
學
生
踴
躍
報
名
參
加
,
無
紉
感
荷
,
詳
如
說
明
,
請
查
照
。
說
明:
一
、
旨
揭
計
畫
擬
招
募
具
良
好
英
語
能
力
及
關
心
偏
遠
地
區
國
小
英
語
教
育
之
在
學
大
學
生
與
研
究
所
學
生
,
以
遠
距
教
學
方
式
服
務
全
國
近
1
0
0
所
偏
遠
地
區
與
非
山
非
市
國
小
學
生
。
二
、
申
請
資
格
:
(
一
)
應
為
教
育
部
認
可
大
專
校
院
以
上
(
含
)
學
校
之
各
系
所
在
學
大
學
生
或
研
究
所
學
生
,
或
曾
任
本
計
畫
英
語
學
伴
之
應
屆
畢
業
生
。
(
二
)
具
遠
距
英
語
教
學
經
驗
、
國
小
英
語
教
學
經
驗
、
或
英
語
相
關
語
言
系
所
尤
佳
,
但
不
以
此
為
限
。
(
三
)
應
熟
悉
操
作
G
o
o
g
l
e
M
e
e
t
與
G
o
o
g
l
e
D
r
i
v
e
等
相
關
功
能
,
如
:
畫
面
/
影
片
分
享
、
教
學
錄
影
、
會
議
連
結
建
立
等
。
(
四
)
可
檢
附
相
關
英
語
能
力
檢
定
證
明
尤
佳
,
但
不
以
此
為
限
。
三
、
需
求
人
數
:
2
0
0
名
(
倘
本
次
不
足
額
錄
取
,
得
持
續
辦
理
後
續
招
募
事
宜
)
。
四
、
授
課
期
間
:
(
一
)
原
則
上
預
計
1
1
3
年
9
月
底
陸
續
開
始
進
行
偏
遠
地
區
國
小
英
語
遠
距
課
程
,
上
課
時
間
為
每
週
一
至
週
五
下
午
4
時
至
8
時
之
間
,
以
配
合
媒
合
學
校
可
授
課
時
間
為
主
。
(
二
)
授
課
教
材
以
使
用
C
o
o
l
E
n
g
l
i
s
h
教
材
為
主
,
可
參
考
教
育
部
英
語
線
上
學
習
平
臺
,
網
址
:
w
w
w
.
c
o
o
l
e
n
g
l
i
s
h
.
e
d
u
.
t
w
。
(
三
)
每
位
學
伴
擬
陪
伴
3
至
4
位
學
生
,
教
學
目
標
為
提
升
學
生
英
語
聽
說
能
力
。
(
四
)
每
週
教
學
時
數
約
2
至
6
小
時
,
如
另
有
要
事
不
克
授
課
,
可
提
前
請
其
他
學
伴
協
助
代
課
,
請
假
以
3
次
為
限
。
授
課
以
一
學
期
為
單
位
,
每
人
時
數
均
可
不
同
,
惟
每
週
授
課
時
數
至
少
2
小
時
。
(
五
)
需
自
備
電
腦
,
本
計
畫
提
供
英
語
學
伴
登
記
借
用
視
訊
攝
影
機
,
學
期
末
需
完
整
歸
還
。
五
、
英
語
學
伴
需
於
每
月
授
課
結
束
後
一
週
內
繳
交
遠
距
教
學
側
錄
影
片
、
授
課
電
子
簽
到
表
與
教
學
鐘
點
費
附
件
表
,
並
經
本
計
畫
審
核
通
過
後
,
擬
於
完
成
授
課
後
次
月
月
底
前
依
實
際
教
學
時
數
核
給
每
小
時
新
臺
幣
3
3
6
元
之
教
學
鐘
點
費
。
六
、
於
每
學
期
授
課
結
束
後
,
經
本
計
畫
確
認
該
學
期
授
課
情
況
、
出
缺
席
紀
錄
及
教
學
增
能
工
作
坊
出
席
情
況
,
並
審
查
通
過
後
,
方
得
頒
發
國
教
署
服
務
證
明
。
當
學
期
表
現
優
異
並
獲
頒
特
優
等
或
優
等
英
語
學
伴
者
,
可
申
請
核
發
服
務
時
數
。
學
伴
若
中
途
退
出
或
發
生
其
他
爭
議
事
項
,
恕
不
頒
發
服
務
證
明
。
七
、
申
請
方
式
:
(
一
)
報
名
表
網
址
:ht
t
p
s
:
/
/
r
e
u
r
L
.
c
c
/
L
y
L
5
QL。
(
二
)
欲
申
請
者
請
於
1
1
3
年
8
月
1
8
日
前
填
寫
以
上
報
名
表
後
,
相
關
文
件
上
傳
至
前
開
網
址
。
缺
件
不
受
理
逾
期
補
件
,
合
者
將
以
E
-
m
a
i
l
通
知
面
談
,
採
隨
到
隨
審
,
不
合
者
恕
不
另
行
通
知
。
(
三
)
所
送
報
名
表
資
料
如
填
列
不
實
或
缺
漏
者
,
或
所
附
之
文
件
影
本
有
偽
造
、
變
造
、
假
借
、
冒
用
等
情
事
者
,
一
經
查
明
,
已
錄
取
者
,
撤
銷
錄
取
資
格
。
(
四
)
如
有
未
盡
事
宜
,
悉
依
本
校
相
關
規
定
(
可
上
本
校
人
事
室
網
頁
查
詢
)
辦
理
。
辦
法:
正本:
公私立大專校院
副本:
本校各學術單位、師資培育學院、國語教學中心、學生事務處、國際事務處
校長 吳正己